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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秋杰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829号罪犯李秋杰,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秋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李秋杰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6160元返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秋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秋杰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秋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秋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秋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秋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