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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储江、刘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储江;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储江,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人呈贡区。被执行人刘坤,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目前在官渡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储江与被执行人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执字第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恒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