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储江、刘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储江;刘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储江,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人呈贡区。被执行人刘坤,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住昆明市呈贡区。目前在官渡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储江与被执行人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呈执字第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恒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