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某、何某宇申请宣告蒋某某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申请人何某宇,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址同上。监护人何某太,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何某某、何某宇之祖父。申请人何某某、何某宇申请宣告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某某、何某宇的监护人何某太以何某某、何某宇的母亲蒋某某离家出走已二年有余,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蒋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蒋某某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何某某、何某宇之母。1998年何才明(申请人何某某、何某宇之父)与被申请人蒋某某同居生活,何明才于2003年5月13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蒋某某以打工为由于2004年农历正月十三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届满,蒋某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蒋某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年有余,本院依法公告寻找,蒋某某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奕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