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惕与孟宪英、吕海东、鄂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惕,孟宪英,吕海东,鄂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初499号原告肖惕。被告孟宪英,61岁。被告吕海东,30岁。被告鄂美玲,30岁。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惕诉被告孟宪英、吕海东、鄂美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及时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