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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惕与孟宪英、吕海东、鄂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惕,孟宪英,吕海东,鄂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初499号原告肖惕。被告孟宪英,61岁。被告吕海东,30岁。被告鄂美玲,30岁。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惕诉被告孟宪英、吕海东、鄂美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未及时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