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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张国永、赵福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张国永,赵福荣,王树义,袁学菊,张文华,李文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4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负责人:杨国廷,行长。被告:张国永。被告:赵福荣。被告:王树义。被告:袁学菊。被告:张文华。被告:李文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诉被告张国永、赵福荣、王树义、袁学菊、张文华、李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3590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5906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