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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忠林与刘艳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林,刘艳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522号原告李忠林。被告刘艳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林与被告刘艳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屈文祥审 判 员  夏保贵代理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天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