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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学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105号罪犯王学成,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监狱服刑。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乌达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学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以罪犯王学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三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1月26日至3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鄂尔多斯监狱认为,罪犯王学成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百分考核中,连续记功二次。罚金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金缴纳收据、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学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该犯系毒品犯罪,首次减刑,且该犯系累犯,故应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