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寇传仁等与邹京云等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传仁,李温娥,邹京云,寇程程,寇桐桐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617号原告寇传仁,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李温娥,女,194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京云,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寇程程,女,200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告寇桐桐,女,200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被告寇程程、寇桐桐共同法定代理人邹京云,身份、住址同被告邹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传仁、李温娥与被告邹京云、寇程程、寇桐桐业主共有权纠纷中,原告寇传仁、李温娥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传仁、李温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传仁、李温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寇传仁、李温娥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娄焕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