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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蝶与吴庆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蝶,吴庆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107号申请人李蝶,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四川省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吴庆蓉,女,汉族,1973年5月1日生,新疆库尔勒市人,住库尔勒市。申请人李蝶与被执行人吴庆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921701.25元,执行费11617.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房产手续已被诉讼保全,并查封冻结后,将位于库尔勒市新城区60号小区和合家园二期9栋2单元302室的房屋以物抵债45万元价格强制过户至申请人名下。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71701.25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