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陈小菊与付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小菊;付建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1357号原告陈小菊,女,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付建坤,男,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小菊诉称,被告购买原告货物,欠原告货款8805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805元,案件受理费及邮寄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请求调解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兽药,被告于2014年4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35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款金额为4765元。上述合计被告欠原告货款826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付建坤付给原告陈小菊兽药款5500元,于2016年2月1日当即付清。二、双方其余不再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菊负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苗迎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