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宫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15号原告宫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