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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宫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15号原告宫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杨龙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