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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锐、李佩芸、张淑琴申请执行曾新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锐,李佩芸,张淑琴,曾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锐,男,196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白衣巷140号附3号。申请执行人李佩芸,女,199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15号1幢12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琴,女,193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杉树坳街15号1幢12号。被执行人曾新平,男,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南大街26号附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