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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西东与张启碧、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东,张启碧,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刘西东。被执行人张启碧。被执行人王平,村民。申请执行人刘西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启碧、王平偿还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启碧、王平有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门面一间(建筑面积:34㎡)、有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三楼右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7㎡)。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启碧、王平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门面一间(建筑面积:34㎡)及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三楼右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远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