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西东与张启碧、王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西东,张启碧,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刘西东。被执行人张启碧。被执行人王平,村民。申请执行人刘西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启碧、王平偿还借款30000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9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启碧、王平有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门面一间(建筑面积:34㎡)、有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三楼右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7㎡)。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启碧、王平所有的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门面一间(建筑面积:34㎡)及位于隆昌县双凤镇斧光街149号三楼右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3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远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