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盛永福申请执行张朝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永福,张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盛永福,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张朝华,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恢6号盛永福申请执行张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242.00元(含执行申请费142.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