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第504号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234号。法定代表人姚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平,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6112135374,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58号302室。被告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金雁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方正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荷,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319851102102X,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航宇公寓5号楼1门702室。本院在审理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在诉讼期间双方协商解决相关纠纷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大得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甘肃金雁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沛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