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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梅捷与被上诉人江苏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梅捷,江苏融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姜梅捷,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梅,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庆,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燕山路169号101、201室。法定代表人林茂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梅捷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融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江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2033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飞鸽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