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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褚玉良与谢齐陆、凤台县隆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良,谢齐陆,凤台县隆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425号原告:褚玉良,男,汉族,194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谢齐陆,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隆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褚玉良诉被告谢齐陆、凤台县隆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焦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