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9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彤,。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士俭,。本院依据(2013)开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7586.55元、案件受理费3303元、保全费2520元及相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有工程款偿未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工程款人民币54785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由秀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