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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364号原告: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娄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蒋业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娄尔顺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洞庭湖路2788号滨湖假日花园商业B1幢131/131中/131上室、132/132中/132上室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娄尔顺名下坐落于合肥市洞庭湖路2788号滨湖假日花园商业B1幢131/131中/131上室、132/132中/132上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贤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阮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