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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刘某因吸毒,于2004年7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6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5年12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万琴、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26号3幢201室家中容留许晓林、翟菊平(绰号小辣椒)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现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26号3幢201室家中,容留许晓林、翟菊平吸食冰毒。2、2014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26号3幢201室家中,容留许晓林、翟菊平吸食冰毒。3、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26号3幢201室家中,容留许晓林、於德彪吸食冰毒。4、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26号3幢201室家中,容留许晓林、翟菊平吸食冰毒。5、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26号3幢201室家中,容留许晓林吸食冰毒。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在其家中被抓获,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劣迹的酌定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文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