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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罗国伟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97号罪犯罗国伟,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衡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国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国伟1984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0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有多次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大,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国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