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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曾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个体户。因���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犬眠岭工业区昌发便利店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共3期后停了。2015年10月8日开始,被告人曾某又收受香港外围“六合彩”共3期,然后将投注单转交给“近明”(另案处理),“近明”再按投注金额的10%提成给曾作为报酬。2015年10月13日,公安人��来到昌发便利店例行检查时,发现参赌人员杨某正在向被告人曾某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54张、小米手机一部以及现金103元,随后将被告人曾某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经查,被告人曾某共计收受六合彩投注约6期,投注额约12000元,获利约1200元,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六合彩投注单、现金等物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款收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曾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曾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详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银行转账人民币103元(详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