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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滴绿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钟意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滴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钟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49号之一原告上海滴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雷体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源清,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钟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娟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滴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钟意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滴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0元,减半收取计3,245元及财产保全费2,250元,共计5,495元,由原告上海滴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