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建果与安增厂、姚刚民间借贷纠纷对安增厂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增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020号被拘留人:安增厂。本院在执行刘建果与安增厂、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安增厂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安增厂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