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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建果与安增厂、姚刚民间借贷纠纷对安增厂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增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020号被拘留人:安增厂。本院在执行刘建果与安增厂、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安增厂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安增厂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泰安市中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