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86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姜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