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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86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姜某,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