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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庆川与四川省眉山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斌、张群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川,四川省眉山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斌,张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川,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学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斌,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被执行人张群芳,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申请执行人赵庆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学斌、张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庆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回收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眉山市东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回收土地补偿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