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袁海智、卢晓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袁海智,卢晓岚,黄梓健,黄金欢,陈映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74号原告: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冠荣,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海智,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晓岚,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黄俊鹄,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梓健,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金欢,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映彤,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海智、卢晓岚、黄梓健、黄金欢、陈映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搜集和整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为136.5元,由原告中山市港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