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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报喜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黑龙江省泰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温永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2月1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0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