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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81号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金秋大道41号内。法定代表人方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放(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99号武钢大楼B座2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雪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