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647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