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与余国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余国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4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非凡,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国成。委托代理人:望家华。上诉人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温州长运第一时间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包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