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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12号罪犯刘刚,曾用名刘健,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以(2001)泰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刘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刚及监护人刘现友���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000元。2002年2月7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04)鲁刑执字第0648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刘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2006)泰刑执字第719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以(2007)泰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以(2009)泰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2010)泰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以(2012)泰刑执字第385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以(2014)泰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罪犯刘刚,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93.9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缴纳罚金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预交款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奖励,被评为2013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缴纳罚金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天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