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高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济南中洲模具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中洲模具有限公司,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高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中洲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立中,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峰,泰州市高港区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法定代表人黄继东,该执行董事。济南中洲模具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高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中洲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99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50元,由被告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部门、金融机构、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了解调查,被执行人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高港区口岸街道办远东大道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505555、506105的两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房产已设定914万元的权利价值抵押给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债较多,目前已停产歇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人民陪审员  于汉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