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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烟台卓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卓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734号原告: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段庄广场北西都大厦1-916室。法定代表人:刘智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永、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卓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85付2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卓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徐州龙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