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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罗某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罗某某,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铁帽徐村委木竹峡。被告罗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罗楼村委吴庄。被告罗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魏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罗某某、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