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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泌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泌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初27号原告陶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慧迎。被告泌阳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河南省泌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原告陶某诉被告泌阳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未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常文涛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代理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