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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赵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刘某甲,河北省广播电视石家庄分公司职工。被告赵某,无业。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年××月××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市原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有一女刘某乙。2、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称双方结婚后,被告多次离家出走,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3、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悦普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