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博山金锋陶瓷制釉有限公司与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山金锋陶瓷制釉有限公司,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博山金锋陶瓷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被执行人:淄博远航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萌水工业园。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86170.80元(其中本金958062.80元,申请执行费958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1852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划拨其帐面实有数额,该帐户予以冻结,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自觉履行债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隆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