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德庆 抢夺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莹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甘DT73**号出租车将被害人高某某及其同事杨某某、白某某三人拉至景泰县汽车站院内后,高某某装有3000多元现金、身份证及驾照等证件的钱包在副驾驶座位旁的手刹处,被告人魏某某趁三人下车搬东西不备之际,未收取车费驾车逃离。当晚,被告人魏某某让其他出租车司机将高某某的身份证、驾照及钱包等物返还高某某。破案后,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扣押的3878元现金、公路专用票、收据等物,已全部发还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景泰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某、白某某证言,被害人高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量刑意见适当,应予支持。经景泰县司法行政机构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魏某某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尚丽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