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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加亮与常甲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亮,常甲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12号原告刘加亮,男,汉族。被告常甲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亮与被告常甲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亮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加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邮寄费80.00元,合计1680.00元减半收取8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康则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