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钟青松与钟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钟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435号原告: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寿松。委托代理人:范艳辉。被告:钟青松。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应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振华起重运输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