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张某,张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34号原告雷某,男,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告张某,女,31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告张某甲,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张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撤诉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雷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季少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