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85号原告:朱某某,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魏某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