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磐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诉刘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被告:刘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物资协作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00元,原告承担770.00元,退回原告770.00元。审 判 长 代 仁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