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吉文与张洪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文,张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6号申请执行人杨吉文。被执行人张洪平。申请执行人杨吉文依据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洪平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洪平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51175元(其中含案件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诉讼费5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