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义鹏与被申请人李义荣、陈慧杰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义鹏,李义荣,陈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财保3号申请人宁义鹏,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申请人李义荣,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申请人陈慧杰,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申请人宁义鹏与被申请人李义荣、陈慧杰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宁义鹏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义荣、陈慧杰所有的价值1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16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用宁义鹏所有的晋MFX4**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义荣、陈慧杰所有的价值16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16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对宁义鹏所有的晋MFX4**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爱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鲍亚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