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586号原告淮安市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荷花池小区南区一层S-50号。法定代表人左成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康建军,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于庭前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祥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晓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 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