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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邹志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73号罪犯邹志威,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4年3月10日入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2003)新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志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4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6年4月29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558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8月11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1105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327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2013)汴刑执字第322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邹志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初,被告人邹志威在新乡打工时与鹤壁女青年牛卫华相识,二人于同年7月开始姘居。2002年10月12日夜,被告人邹志威与牛卫华在新乡市马小营租住的房内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邹志威用塑料绳套住牛卫华脖子,将其勒死。罪犯邹志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邹志威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张顺利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邹志威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志威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