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汤虹与彭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虹,彭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517号原告汤虹,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彭东东,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委托代理人肖家秀,四川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马尔康镇。法定代表人王亮,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维俊,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蔡鸥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瀚,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虹诉被告彭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尔康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汤虹于2016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虹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晓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