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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许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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