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许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李某某、许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临沂市
刑事案件
一审
李某某,许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周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